今年1月至3月,佛山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开展2024年“春雷”专项整治行动,行动期间全市共出动32573人次,检查经营主体20189个次,共立案381宗,案值189.37万元,结案384宗,罚没319.43万元,移交公安机关案件5宗。近日,佛山市场监督管理局向社会公布“春雷”行动十大案例。
食品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
案例一:珠海市某快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经营致病性微生物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2023年10月,佛山市南海区狮山市场监督管理所对珠海市某快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涉嫌经营致病性微生物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根据检验报告反映,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的某学院(第一食堂)抽检的烧鸭不合格。经查明,该学院第一食堂由珠海市某快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承包经营,且在2023年9月22日共制作的7.5千克烧鸭全部销售完毕,经营额共225元。在当日的抽样检验中显示,当事人制作的烧鸭大肠埃希氏菌项目不符合 DBS44/006-2016 《非预包装即食食品微生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对此检验结论无异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
2024年1月,佛山市南海区狮山市场监督管理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做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25元;(2)罚款50000元。
案例二:佛山市某晟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案
2024年1月,佛山市南海区西樵市场监督管理所对佛山市某晟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明,在当事人的成品仓库有5包无标签的炸鸡脚,且在调查询问过程中,当事人对案情事实无异议,承认上述5包无标签的炸鸡脚是由该单位生产。即该单位涉嫌构成生产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同时,涉案食品货值金额共人民币3050元,不足一万元,且未对外销售,无违法所得。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
2024年3月,佛山市南海区西樵市场监督管理所对当事人依法作出没收上述5包无标签的炸鸡脚,并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预付式消费专项整治
案例三:佛山市某贝儿形体文化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及使用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合法权利案
2023年5月,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市场监督管理所依法对佛山市某贝儿形体文化有限公司涉嫌发布违法广告及使用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合法权利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在朋友圈发布的招商广告“战略合伙人抢位中 0风险投资 提成80% 月入5万不是梦想”,未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且明示无风险、保收益。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同时,当事人制定并使用的格式合同《战略合伙人协议书》中含有“经双方协商一致,乙方在无任何违约的情况下,若合作终止或合作期满,甲方仅需与乙方结算佣金,已支付的学费不予退还”的内容,免除了经营者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该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2024年1月,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市场监督管理所依法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决定:(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100000元。(二)责令当事人改正使用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合法权利的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8000元。
定量包装商品和电子计价秤计量专项整治
案例四:佛山市顺德区某陞酒店使用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的电子秤案
2023年12月,佛山市顺德区北滘市场监督管理所依法对佛山市顺德区某陞酒店涉嫌使用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的电子秤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初开始在经营场所内使用一台未经检定及具备作弊功能的电子秤用于海鲜称重结算。该电子秤在开机后依次按下“去皮置零,6,保留,单价2”的对应按钮,即可实现作弊功能,1kg的重量显示为1.1kg。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对该电子秤申请检定,也无法提供检定证书、检定合格证等材料。办案机构委托佛山市顺德区质量技术监督检测所对该电子秤进行检定,检定结论为不合格。至案发日时,当事人通过使用该作弊功能,获得的海鲜菜品收入金额为3582.6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相关规定。
2024年1月,佛山市顺德区北滘市场监督管理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决定:(一)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的计量器具,并处罚款500元。(二)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并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582.6元;(2)罚款1000元;(3)没收涉案的电子秤1台。
案例五:佛山市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使用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的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和破坏计量器具准确案
2023年12月,佛山市南海区里水市场监督管理所依法对佛山市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的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和破坏计量器具准确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10月开始在经营场所内使用一台未经检定的数字指示秤用于废旧物品回收称重,并请专人上门对该指示称进行改装,通过单独配备一个遥控计算器来实现作弊功能。
对1kg的标准砝码进行称重,通过操作计算器上的“AC”“MU”“MC”“MR”“M-”“M+”六个按键,分别对应的显示重量为“0.5kg”“0.6kg”“0.7kg”“0.8kg”“0.9kg”“1kg”。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对该电子秤申请检定,也无法提供检定证书、检定合格证等材料。至案发日时,当事人通过使用该作弊功能,获利2700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相关规定。
2024年1月,佛山市南海区里水市场监督管理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决定:(一)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的计量器具,并处罚款400元。(二)责令当事人停止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的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上述数字指示秤1台;(2)没收违法所得2700元;(3)罚款800元。
案例六:佛山市南海区某彩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净含量不合格的定量包装商品案
2024年1月,佛山市南海区狮山市场监督管理所依法对佛山市南海区某彩化妆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净含量不合格的定量包装商品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 2022 年12月16日生产了36瓶姜汁养护防断洗发露(生产日期:2022年12月16日,商品批号:20221216A,型号规格:500ml),成本价格为7元/瓶,出厂销售价格为7.8元/瓶,一共对外销售16瓶,另有20瓶无偿提供给广东省肇庆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进行检验。2023年10月 9日,广东省肇庆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对涉案产品出具了《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该检验批的净含量标注和净含量均不合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2024年1月,佛山市南海区狮山市场监督管理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00元。
特种设备安全专项整治
案例七:某智慧物业服务(佛山)有限公司使用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案
2024年1月,佛山市高明区杨和市场监督管理所对某智慧物业服务(佛山)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明,佛山市高明区杨和镇某小区的10台电梯(使用单位是当事人)定期检验不合格,当事人在限定期限内(2023年11月2日至2023年11月16日)未按规定对上述10台电梯进行整改,且只停用产品编号为F8NOJ190的电梯,依然使用其余9部电梯。上述电梯被查封后,当事人通过更换配件等方式对检验不合格的电梯进行整改,并申请复检,经复检,9台电梯合格。当事人使用检验不合格的电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相关规定。
2024年3月,佛山市高明区杨和市场监督管理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70000元。
案例八:佛山某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使用定期检验不合格的乘客电梯案
2023年11月,佛山市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佛山某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涉嫌使用定期检验不合格的乘客电梯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明,佛山市禅城区祖庙街道某小区的18台电梯(使用单位是当事人)定期检验不合格,当事人在限定期限内未按规定对上述18台电梯进行整改,依然使用该18台电梯。上述电梯被查封后,当事人通过更换配件等方式对检验不合格的电梯进行整改,并申请复检,经复检,18台电梯合格。当事人使用检验不合格的电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相关规定。
2024年3月,佛山市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40000元。
案例九:佛山市某禧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未建立特种设备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案
2023年9月,佛山市顺德区龙江市场监督管理所对某禧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涉嫌未建立特种设备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7月13日收购了一台二手叉车,卖家没有提供该叉车的相关出厂资料。7月15日,当事人将二手叉车转售给佛山市顺德区某发百货店,没有向该百货店提供该二手叉车的出厂资料,也没有建立特种设备检查验收销售记录制度。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相关规定。
2024年2月,佛山市顺德区龙江市场监督管理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40000元。
案例十:佛山市三水区某顺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特种设备,特种设备未取得使用登记证书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质案
2023年12月,佛山市三水区南山市场监督管理所对佛山市三水区某顺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未经检验特种设备,特种设备未取得使用登记证书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厂区内有在用的一台平衡重式叉车,该台叉车的产品编号是05025DA2741,额定起重量为2500千克,产品型号是CPD,2023年12月25日11时11分,当事人从业人员潘某正在驾驶该台叉车进行搬运作业。现场负责人张某不能提供该台叉车的特种设备检验合格证和使用登记证,也无法提供从业人员潘某的从业资格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相关规定。
2024年2月,佛山市三水区南山市场监督管理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31000元。
凤凰网广东佛山频道
通讯员:曾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