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行自编标准地址住所证明材料免提交并全面暂停住所信息申报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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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行自编标准地址住所证明材料免提交并全面暂停住所信息申报的通告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落实减材料、减跑动、减时限工作要求,依托全市自编标准地址数字化管理体系统一规范住所登记标准,切实降低企业、群众办事成本,依据《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规定》《佛山市市场主体住所登记管理办法》(佛府办〔2023〕17 号)及《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全市推行商业综合体等场所申报自编标准地址入库的通知》(佛市监注〔2026〕129 号)等规定,现就推行自编标准地址住所证明材料分级免提交、全面暂停住所信息申报有关工作通告如下:

一、纳入自编标准地址库场所实行住所证明材料分级免提交

商业综合体、商品交易市场(含园区、孵化器、众创空间、集群登记托管企业住所)、工业园区等;自行分隔成多个独立空间的房屋;其他自愿纳入自编地址管理的建筑物等场所,申请人用建筑物内自行分隔的自编地址(如XX号“之1”“之 2”)进行经营主体住所登记的,须由建筑物的不动产权利人或授权委托方登录佛山自编地址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地址平台,申报网址:https://zhjg.fsamr.foshan.gov.cn/address/)申报自编标准地址入库。经平台核验通过后,对应自编地址方可用于经营主体的住所登记:

(一)不动产权利人或授权委托方已录入相关住所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完整信息的,通过核验后,申请人在办理登记业务时免于提交住所证明材料(如不动产权证、住所使用证明、租赁合同、无偿使用协议等)。

(二)不动产权利人或授权委托方已录入住所所有权信息、未录入使用权信息的,通过核验后,申请人在办理登记业务时仅需提供使用权证明(如租赁合同、无偿使用协议等),无需提供住所所有权证明。

(三)未纳入自编标准地址库的建筑物,申请人需按照不动产权证明或其他合法有效的住所证明所载地址表述申请办理登记,不得在上述建筑物中分隔自编地址并用于经营主体住所登记。

(四)军队权属建筑物不纳入我市自编标准地址库管理范畴,按原有规定办理住所或经营场所登记。

二、全面暂停住所信息申报制度

为统一住所数据标准、简化群众办事材料,自2026年9月1日起,全市全面暂停住所信息申报。申请人办理经营主体设立及变更经营场所业务的,按照《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市场主体住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23〕17号)提交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根据不动产权证明或其他合法有效的住所证明所载地址表述申请办理经营主体登记。未纳入自编标准地址库的建筑物,不得自行在上述建筑物中分隔自编地址并用于经营主体住所登记。

三、住所证明材料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市场主体住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23〕17号)涉及的住所使用证明材料如下:

(一)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含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供以下2种住所使用证明材料之一:

1.使用自有房产的,应当提交不动产权证书(含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2.使用非自有房产的,应当提交不动产权证书(含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和房屋租赁协议或无偿使用证明复印件。

(二)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含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供以下3种住所使用证明材料之一及房屋租赁协议或无偿使用证明复印件:

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或备案)及消防验收(或备案)材料。

2.当地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等部门、单位出具的《住所使用证明》。

备注:

(1)各区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机构出具住所使用证明的单位及类型请拨打0757-12345向各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咨询。

(2)建筑物属于农村集体资产并经佛山市农村集体三资智慧云管理平台备案的,可以提供村(居)委会、社区集体出租至市场主体的租赁合同以及该经营性房屋建筑在“三资平台”登记的资产编号,经市场监管部门查询确认后免于提交《住所使用证明》。涉及多份租赁合同且租赁合同地址不一致的,由产权人出具相关情况说明地址一致性关系。租赁合同明确转租需经同意的,提供产权人同意转租证明。

(3)已取得佛山市农村集体“三资”智慧云管理平台土地资产编号但尚未取得建筑物资产编号的建筑物,如村(居)委会已与市场监管部门形成信息共享机制,可提供由村居委会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供建筑物资产清单的函件名称,经市场监管部门查询确认后免于提交《住所使用证明》。

3.属于自建房的,提交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即指可靠性鉴定报告,分为民用建筑和工业建筑两种。一是鉴定报告里应包括安全性和使用性鉴定这两种鉴定内容。二是民用建筑房屋可靠性等级需评定为I或II级,工业建筑房屋可靠性等级需评定为一、二级。佛山市开展房屋安全鉴定业务的单位名录可登录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方网站查询)。

(三)其他情形:

1.使用宾馆、饭店的,应当提交房屋租赁协议和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作为住所使用证明。使用军队房产的,应当提交房屋租赁协议和《军队房地产使用许可证》复印件作为住所使用证明。

2.申请使用住宅登记为住所的个体工商户,除了提交以上住所证明材料外,还应提交不动产权利人和个体工商户(申请人)共同出具的已经征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将住宅登记为经营性用房的书面材料。

附件:

1.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自编地址住所登记的通告

2.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全市推行商业综合体等场所申报自编标准地址入库的办事指引

来源: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